標題:營業人於營業地以外地點從事臨時銷售免另辦營業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詳細內容: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地區之臨時銷售活動,該地點之銷售額應併同原登記地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銷售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因此,雖然該臨時性銷售地點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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