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應認列手續費收入 詳細內容: 本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5條規定,資金之使用,包括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延期收款或其他安排。其中所稱之擔保,包含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也就是以背書方式保證被背書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責任,即保證人應承擔被背書人無法償還債務的信用風險,是以營利事業為關係人提供背書保證,以取得金融機構貸款,應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按營業常規交易方法申報手續費收入。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江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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