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三、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草案內容另詳載於本部賦稅署網站(網址:http://www.dot.gov.tw)「賦稅法規服務」選項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四) 電話:(02)2322-8000 (02)2322-8000
(五) 傳真:(02)23969038 (02)23969038
部 長 李述德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於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訂定發布後,配合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之修正及稽徵作業需要,歷經二十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係配合簡化稅政及調降稅率等規定,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經財政部修正發布。茲配合本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及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建立噸位稅制度及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修正商品存貨估價方式及配合稅率調降修正稅額扣抵比率上限等規定,擬具「所得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八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百分之十七並採行單一稅率,修正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營利事業加計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配合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成本估價方法之修正,刪除「後進先出法」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六條)
三、 配合本法第六十六條之六規定,修正稅額扣抵比率上限之計算公式。(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九)
四、 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廢止及相關法律之訂定或修正,修正及增列本法第六十九條第四款所稱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法律依據。(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
五、 配合本法第七十三條之二規定,增訂抵繳稅額計算基礎之上限。(修正條文第六十一條之一)
六、 配合本法第二十四條依司法院釋字第六百五十七號解釋增訂第二項,刪除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