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因應換屋民眾需求,98年12月30日修正增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放寬土地增值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以一次為限之限制(即「一生一屋」規定),適用該放寬規定必須符合5要件,其中之一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然土地所有權人為換屋而新購自用住宅,為使新購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通常會將全戶戶籍遷至新購房地,致嗣出售原自用住宅時,已無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籍該處,或出售原自用住宅前將戶籍再遷回,此為先購後售換屋者常見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