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14)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47條條文修正案,將第1項序文所定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修正為應處「刑罰」。亦即,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或代徵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2條定有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該等應處刑罰之規定,對於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亦適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