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004923470號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財政部。 二、修正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九條。 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內容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 (網址:http://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論壇」項下網頁。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翌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逕洽:
(一) 承辦機關:財政部賦稅署。 (二) 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2號。 (三) 電話:(02)23228000。 (四) 傳真:(02)23921942。 (五) 電子信箱:b0@mail.mof.gov.tw。 (六) 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out.mof.gov.tw/)。 部 長 李述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於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九日全文修正發布後,嗣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九年六月七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一百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部分條文,期間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名稱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並修正部分條文。
依據 總統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第六條規定,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營業稅,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四十七條以利實務作業執行。另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規定,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次級機關名稱由「行政執行處」改為「分署」,爰配合修正本細則第三十八條拍賣或變賣貨物之機關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