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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摘要
101.06.29
執行業務者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是否應列單申報?
101.06.29
民眾詢問因感情因素及資金需求,欲出售房地,得否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後段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1.06.29
營利事業分配盈餘後,因帳務處理錯誤須將前期損益影響數調整期初保留盈餘者,其原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之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101.06.29
農民接受其他農民委託將其收穫之茶菁加工免徵營業稅
101.06.29
所有權人銷售未成年子女回贈之不動產,以其持有期間決定其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1.06.29
所有權人銷售同樓層部分面積曾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該樓層應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5條第1款規定之適用
101.06.08
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短繳或經更正核定補繳稅款應加計利息
101.06.08
稽徵機關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自核發日起算1年內有效
101.06.08
購買法拍房地,取得法院發給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後死亡,應以房地現值列報遺產。
101.06.08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非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應開立5%應稅統一發票
101.06.08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其收銀機發票存根聯得報准於繳稅後9個月銷燬 財政部令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65330號
101.06.08
△公司法第197條之1之適用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