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獲配股票股利之會計處理,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其投資成本不變;而稅務上的處理,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由於95年5月30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營利事業自計算94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起,應以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所以,自94年度起取得股票股利之面額,亦無須列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
公司申報出售股票股利,於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時,得以面額10元計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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