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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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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會員-檢送陳品熹記帳士因記帳士法第26 條第1 款規定應付懲戒情事交付 懲戒事件,經財政部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議應予停止業務2 個月處 分確定之公告,請 貴會轉知並協助維持所屬會員之風紀,請查照。
主旨:檢送陳品熹記帳士因記帳士法第26 條第1 款規定應付懲戒情事交付懲戒事件,經財政部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決 議應予停止業務2 個月處分確定之公告,請 貴會轉知並協助維持所屬會員之風紀,請查照。
說明:依據104 年2 月3 日中區國稅一字第1040001630B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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