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經財政部備查,於今年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業於日前訂定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並報經該部備查。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君泰聯絡電話:2322-8122 103年度房屋及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房屋(含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一)臺北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9%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新北市部分: 1、住家用: (1)板橋區、三重區、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2)鶯歌區、三峽區、淡水區、瑞芳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八里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5%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三)高雄市部分: 1、住家用: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鳳山區、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鳥松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四) 臺中市、臺南市、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為桃園市)及其他縣(市)部分: 1、住家用: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非住家用:依實地調查租金狀況編訂「103年度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並考量特定情形予以核定。 二、土地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依土地申報地價之5%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