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桃園市記帳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增進會員知識、技能,促進稅務制度之改善,協助政令推行,提昇本業形象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並得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會計記帳工作實務之研究。

                      二、有關工商登記法令之探討與諮詢。

                      三、協助稅務機關宣導政令與改進稽徵作業之建言。

                      四、辦理會員之進修、研習,提升技能與素質。

                      五、砥勵會員遵行執行業務之規範與風紀。

                      六、調處會員間之爭議事項或與外界之糾紛。

                      七、維護全體會員權益。

                      八、爭取會員福利與增進會務之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領有記帳士證書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登錄者,於本市設立記帳士事務所之記帳士,得填具入會申請書向本公會申請入會成為會員,符合資格審核者並繳納會費後,報理事會備查,申請人應照實填具申請書內容,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鄰近縣(市)已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開業之記帳士,於各該縣(市)未達三十人以上,得組織記帳士公會前,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分別議處:

一、              會員執行業務有違反記帳士法及本會章程規定之行為 者,得由本會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函請記帳士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二、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逾二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逾四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逾六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

                          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

                          益;己當選為理事、監事者,予以解職。

第    九    條   會員遇有記帳士法第四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會員資格應即喪失,並由本會函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記帳士證書。該會員於原因消滅,並依記帳士法規定重新請領記帳士證書者,得依本章程規定重新申請|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

                       代表名額為會員總數之十分之一,任期四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置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於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前項理、監事如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補足該任期為限大會選舉之。

                       前項理、監事如有缺額時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補足該任期為限。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二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會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歷屆榮退理事長為本會之榮譽理事長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應有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出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紀律委員會組織與風紀維持

 

第  三十  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九人,後補委員三人,由理事會就會員中遴選之,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遇有出缺時,由後補委員依次遞補,補足原任期為限。委員組織委員會推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紀律委員會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三十一條    違反公約或風紀之規定,其情節輕微者,紀律委員會應作成糾舉書,報請理事會通知被糾舉會員。糾舉無效或情節重大者,再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決議,函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第三十二條    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用無記名投票,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紀律委員會得通知被糾舉會員列席辯護或說明。

委員會執行職務,以下列方法受理:

一、理事會、監事會移送事件。

二、有關機關交辦事件。

三、接受會員請求處理違紀事件。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會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陸佰元。依入會時點按月計算收取。

三、捐款。

四、補助金。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七、代收全聯會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95年9月28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次修訂於96年11月30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次修訂於97年10月08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三次修訂於103年09日03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次修訂於104年10月07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次修於105年09月27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