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標題:公司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應設算利息收入

詳細內容:

臺南市陳小姐問: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應否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公司是屬於獨立法人且以營利為目的,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公司資金如有無償貸與他人使用,應自行依法設算利息收入,以免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陳課長

聯絡電話:06-2118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