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員工摸彩獎金(品)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標題: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員工摸彩獎金(品)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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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或春酒犒賞員工,公司行號提供獎金或禮品供員工摸彩,員工摸彩獎金(品)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該局指出,公司行號尾牙、春酒摸彩獎項不論獎金或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據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如中獎人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獎金或購入獎品金額的10%扣取稅款,惟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可免予扣繳稅款,但仍應於次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如中獎人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20%之扣繳率扣繳,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中獎人。

該局補充,摸彩獎項如由其他營利事業提供,則該獎項屬受贈廠商之其他所得,提供獎項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申報免扣繳憑單。該局提醒,尾牙、春酒摸彩相關之扣繳申報,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聯絡人:南港稽徵所吳股長;電話2783-315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