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營利事業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出售損益

 

 標題:營利事業應以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採用權益法投資之出售損益

詳細內容: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時,其成本認定,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應以出價取得之原始成本作為計算出售資產損益之基礎,而非財務報表所列投資之帳面價值。

  營利事業持有採用權益法之投資時,依財務會計規定,財務報表上投資之帳面金額會隨被投資公司股東權益的變動而增減,當出售時亦係以投資之帳面價值為出售成本。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該投資之出售成本則應以原始取得價格計算出售資產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出售對乙公司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出售金額1,600,000元,原始取得成本1,000,000元,財務報表之投資帳面金額則為2,000,000元,而稅務上應認列是出售資產增益600,000元(1,600,000-1,000,000),而非財務上出售資產損失400,000元(1,600,000-2,000,000)。故特別呼籲結算申報時要注意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差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