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轉知-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

 標題: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費用

詳細內容:

本局表示,近日接獲電話詢問,公司為獎酬員工,給付員工子女獎學金,可否列報公司費用及公司應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本局特別說明,營利事業設置員工子女獎學金,若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者,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受領人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係設置客戶或股東子女獎學金者,不論是否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之辦法,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請營利事業特別注意,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4